康巴什商户看过来:警察蜀黍盘点四大消防隐患,你的商铺安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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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言道“水火无情”,世界各地每年发生的众多火灾事故,时刻提醒着我们:消防安全不可忽视,不容忽视,不能忽视!这其中,沿街商铺由于数量多、分布广、经营杂,而被看做是消防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。
为了有效提高新区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,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,小编今天特意邀请了康巴什公安分局社区民警老张,为大家盘点、讲解日常消防检查中常见的四类消防隐患,各位老板、掌柜们快来一一对照检查,看看你家的商铺安全吗?
灭火器压力不足,未进行年检
损坏、停用消防设施,封闭、遮挡消火栓
商铺存在住宿、经营和储存“三合一”现象
大量使用可燃、易燃装饰材料,并在其上随意敷设电线
普法小知识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(七)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: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康巴什
公安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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